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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齐晓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620号原告齐晓勇,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法定代表人:李彦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光,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晓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晓勇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晓勇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