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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培春与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培春,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918号原告:沈培春,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沈培亮,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被告:沈磊,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培春与被告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培春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培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