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培春与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培春,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918号原告:沈培春,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沈培亮,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被告:沈磊,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培春与被告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培春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培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