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润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润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511号原告江润林,男,汉族,1986年5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杏颜,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洪达,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晓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负责人朱杰勇。原告江润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了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进行了调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双方的商业险保单上注明争议解决方式为广州仲裁委员会,故本案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原告江润林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故申请撤销对该司的起诉。原告江润林还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润林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润林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润林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郭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坚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