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骆智超、胡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骆智超,胡秋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5518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亭亭,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骆智超,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胡秋芳,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智超、胡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 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