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珩与南宫市旗航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珩,南宫市旗航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447号原告:胡珩,男,1982年4月9日生,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军(系原告之妻),女,1984年8月27日生,户籍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南宫市旗航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垂杨镇宋家都水村。法定代表人:辛庆建。原告胡珩与被告南宫市旗航皮毛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胡珩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珩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徐昕负担。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