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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上海君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上海君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108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永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君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杰。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君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电信账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君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电信账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信费人民币13,119.4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7,316.1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费金额13,119.4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天翼领航商务宽度套餐”,该套餐每月电信费888元,被���使用的设备号码为KDXXXXXXXXXX。自2015年2月1日起,被告欠缴相应的电信费,截止2016年4月1日共计欠费13,119.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讼来院,诉如所请。被告上海君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档案机读材料、天翼领航商务宽带套餐申请登记表、客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催讨情况记录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依法予以采信。基于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天翼领航商务宽度套餐”,该套餐每月电信费888元,被告使用的设备号码为KDXXXXXXXXXX。设备安装初期,被告如约支付相关费用。2015年2月1日起,被告开始欠缴相应电信服务费,至2016年4月1日,被���共计欠费13,119.40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电信宽带服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电信服务费。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拒不支付,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电信服务费13,119.40元,并支付以欠费金额13,119.4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漠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君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间的电信服务费13,119.40元;二、被告上海君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以13,119.4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上海君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庆强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人民陪审员  马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