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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催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催24号申请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伟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男,汉族。申请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0400042/21380451号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银行汇票(出票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4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3月30日,收款人: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出票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