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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巨岩与王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巨岩,王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1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巨岩,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香,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石巨岩因与被上诉人王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7)吉032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巨岩同意与王淑香协商作出还款计划,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巨岩在本院审理期间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巨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石巨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厚国审判员  董 岩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