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与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9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周晓华,该所主任。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阙卫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与联顺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兰玉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与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前按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7)驻仲调字第13号调解书所确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798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应其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