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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穆西安、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穆西安,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29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穆西安,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范家北村。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晓颖,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穆西安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兰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8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穆西安申请再审称,原审在其未收到传票、未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剥夺其诉讼权利。因其没有参加庭审,证据没有质证。穆西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伊兰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按照穆西安的地址依法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及诉状副本,穆西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缺席审理判决正确,恳请依法驳回穆西安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穆西安在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其送达地址为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玉泽花园5号楼1单元1楼西户,且其在申请再审审查阶段亦表示其在该住所已居住了十多年时间,原审法院根据穆西安确认的送达地址即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玉泽花园5号楼1单元1楼西户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邮政机构因收件人拒收而将邮件改退,原审法院经传票传唤穆西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程序合法,且原审判决文书的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正确。故穆西安主张其没有参加庭审、证据没有质证以及原审缺席判决剥夺其诉讼权利申请再审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穆西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阿娇彭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