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施文法、鲍晓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文法,鲍晓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1873号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区包公大道北。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香玉,该公司员工。被告:施文法,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鲍晓琴,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诉被告施文法、鲍晓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香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文法、鲍晓琴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亚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约定施文法以首付结合按揭的方式购买南亚公司所有的神钢牌挖掘机一台(机型:SK60C-8,机号:LE09-M0546,发动机号:65998),南亚公司为施文法向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买卖合同还约定南亚公司为施文法向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施文法应在三日内向南亚公司清偿为其代垫的所有银行按揭款项,否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南亚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南亚公司依约将挖掘机交付给施文法并由其验收确认。2009年8月14日,施文法与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273000元用于工程机械消费。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导致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要求南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到2016年8月30日南亚公司累计为施文法代垫银行按揭款10笔,合计85711.65元,在南亚公司的多次催要下,施文法仅在2010年1月20日偿还12100元、2011年11月18日偿还28226.57元,合计40326.57元,而后再多次催要均未果。截至2017年2月20日施文法尚欠南亚公司代垫款45385.08元。施文法与鲍晓琴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施文法、鲍晓琴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45385.08元、支付违约金45615.84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91000.92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施文法、鲍晓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9日,南亚公司与施文法签订一份《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约定施文法以首付结合按揭的方式购买南亚公司所有的神钢牌挖掘机一台(机型:SK60C,机号:LE09-M0546,发动机号:65998),南亚公司为施文法向光大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施文法不能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南亚公司向金融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三日内向南亚公司清偿代付的所有款项。如迟延付款,对迟延付款部分,施文法除按照月利率1%向南亚公司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南亚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时止。2009年8月14日施文法与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273000元用于购SK60C挖掘机,南亚公司为施文法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鲍晓琴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物共有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贷款发放后,施文法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1年8月31日,南亚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施文法向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支付按揭款如下:2009年10月20日支付12100元、2009年11月19日支付12100元、2009年12月20日支付12100元、2010年1月20日支付12100元、2011年3月31日支付637.69元、2011年4月29日支付12143.59元、2011年5月31日支付114.7元、2011年6月29日支付113.33元、2011年7月29日支付12143.59元、2011年8月31日支付12158.75元,合计85711.65元。南亚公司自认2010年1月20日施文法向南亚公司归还代垫款12100元、2011年11月18日归还28226.57元,合计40326.57元。尚欠代偿款45385.08元。施文法、鲍晓琴于1983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挖掘机收条、个人贷款合同、银行垫款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违约金计算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施文法未能按约及时足额偿还其向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的借款本息,南亚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代垫义务后,依法享有向施文法追偿的权利,施文法、鲍晓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抗辩,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南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截止2011年8月31日,南亚公司共为施文法代垫按揭款85711.65元,庭审中南亚公司自认施文法累计偿还了代垫款共计40326.57元,应从南亚公司共为施文法代垫按揭款85711.65元中予以扣除,施文法尚欠代垫款45385.08元。施文法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支付代垫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在判决时予以调整。施文法与鲍晓琴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文法、鲍晓琴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5385.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际代偿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分段计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施文法、鲍晓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