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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广洪与龙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洪,龙伟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310号原告:胡广洪,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龙伟基,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胡广洪诉被告龙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令其预交案件受理费1284元。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