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广洪与龙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洪,龙伟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310号原告:胡广洪,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龙伟基,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胡广洪诉被告龙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令其预交案件受理费1284元。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