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徐世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徐世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21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康育南路2号。代表人:徐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女,系该行员工。被告:徐世忠,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被告徐世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