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095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3年7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2年1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贾福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