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松诉被告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马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185号原告李松,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马超,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与被告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依法减半收取318.5元。审 判 长 姚庆陶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正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