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五福源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俊峰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荆门五福源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五福源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421557-7,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东8号法定代表人孟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俊峰,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五福源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俊峰典当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28030元。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五福源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在执行中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804执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乔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