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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湘31民终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给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日通过本院向执行申请人陈某某支付了执行款90000元。��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的(2017)湘31民终4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25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凡审判员  田代飞审判员  唐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