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永宏与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宏,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424号原告:罗永宏,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大学文化,石家庄华盛正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88号派胜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学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春、马学荣,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永宏与被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罗永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永宏负担。审 判 员 夏恒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侯小韦书 记 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