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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永宏与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宏,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424号原告:罗永宏,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大学文化,石家庄华盛正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88号派胜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学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春、马学荣,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永宏与被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罗永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永宏负担。审 判 员 夏恒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侯小韦书 记 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