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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建明与袁蓓、胡方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建明,袁蓓,胡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财保51号申请人:郭建明,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袁蓓,女,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胡方波,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郭建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袁蓓、胡方波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保利*公园九里(三区)ⅩⅩ栋ⅩⅩ单元ⅩⅩ层ⅩⅩ号房,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蓓、胡方波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保利*公园九里(三区)ⅩⅩ栋ⅩⅩ单元ⅩⅩ层ⅩⅩ号房。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郭建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克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