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02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滨州玥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滨城区三河湖镇小王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玥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滨城区三河湖镇小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501号原告:滨州玥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盟威家园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83058991Q。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岭枝,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城区三河湖镇小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小王村。原告滨州玥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城区三河湖镇小王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滨州玥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玥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玥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滨州玥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晓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唐好林书 记 员 周小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