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新与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新,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83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新,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李玉新与被执行人安晨明、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