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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长和与李长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长和,李长吉,李淑华,李淑美,李长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长和,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吉,男,194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李淑华,女,195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李淑美。女,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村中兴街*号。原审第三人:李长永,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村永盛街**号。再审申请人李长和因与被申请人李长吉,原审第三人李淑华、李淑美、李长永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长和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长和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再审期间李长和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证据,且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依据相关证人证言、涉案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现由李长吉持有及其他查明事实。认定涉案房屋已分家析产给李长吉,该认定并无不当。李长和的再审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长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