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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泽雄与李献存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雄,李献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彭泽雄,男,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李献存,男,住双峰县。彭泽雄申请执行李献存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献存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