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文秀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文秀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89号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临时负责人孙芳发,该公司临时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博,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秀云,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文秀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