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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郭学华与郭龙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华,郭龙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096号原告:郭学华,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盐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龙徽,男,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华诉被告郭龙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学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龙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学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华撤回对被告郭龙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学华负担。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