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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永东与刘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东,刘宝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768号原告:孙永东,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山东省龙口市龙港路****号,现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刘宝平,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山东省龙口市龙港街道马王村***号,现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东与被告刘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东撤回对被告刘宝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永东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