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永东与刘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东,刘宝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768号原告:孙永东,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山东省龙口市龙港路****号,现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刘宝平,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山东省龙口市龙港街道马王村***号,现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东与被告刘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东撤回对被告刘宝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永东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