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3刑初131号公诉机关临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8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但因其怀孕未收押,本院于同年8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征询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1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所有的×××号金杯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泽县X217线24公里处时,因严重超员(核载7人、实载15人,超员114%),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获。被告人王某1驾驶的×××号金杯牌小型面包车系非营运车辆,但经私自改装后,超员拉运为自己干农活的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2、陈某2的证言,现场照片及查获现场视频光盘,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情况下,将车私自改装后违反规定严重超限额载客,不仅对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虽然严重超员载客,但其确有悔罪表现,且审判时系怀孕妇女,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葛松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