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杜登友与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登友,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杜登友,农民。被执行人王平,个体工商户。2017年3月9日,杜登友向本院申请执与王平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王平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8239.81元。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王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将王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向杜登友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7年7月20日,杜登友依法向本院本院提供王平有一辆车辆的线索,本院依法进行了核实,并采取了查封措施。2016年11月24日、2017年5月5日,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王平有银行存款4479元,本院依法采取了冻结和划拨措施。发现王平有车牌号为鄂c×××××的轿车,本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同时本院到房县农村商业银行柜台查询,没有发现王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9日,本院到房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王平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但是没有发现王平进行过房产登记。本案进入执行环节之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王平的住址寻找没有发现王平,同时到房县城关镇泉水湾村委会调查,也没有获悉王平住所。2017年8月7日,本院通过电话与杜登友沟通,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杜登友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过执行,王平获得赔偿款4479元。本院在执行杜登友与王平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平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登友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礼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