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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吴志兵、何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吴志兵,何军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2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代表人:蒋思念,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兵,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何军霞,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诉被告吴志兵、何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以被告吴志兵、何军霞已主动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廖志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楚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