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振庆与李彬、李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庆,李彬,李庆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355号原告:周振庆,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良,天津法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被告:李庆和,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11层A1106室、B1107室。负责人:齐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庆诉被告李彬、李庆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彬涉嫌危险驾驶罪,故需要回去重新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振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原告周振庆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