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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丛日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天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日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天光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770号原告:丛日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天光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91号。负责人:杨赫,系该支行行长。原告丛日玉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天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丛日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日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丛日玉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丛日玉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