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自晓东与刘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晓东,刘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1082号原告:自晓东,男,彝族,生于1953年1月13日,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刘义连,女,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晓东诉被告刘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晓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晓东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自晓东承担。审判员 陶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