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琳与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琳,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628号原告:郭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艳,系原告母亲。被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峰村富民大街1597号。法定代表人:金成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龙,吉林超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琳诉被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00元,减半收取638.00元,由原告郭琳负担。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