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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小珍、徐嘉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珍,徐嘉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珍,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徐嘉土,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8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嘉土名下有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嘉土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建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