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春章、李其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章,李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徐春章,男,汉族,1950年10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其军,男,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其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交接完毕,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宣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