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国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国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637号原告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红,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