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玉芬与张晓东、崔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芬,张晓东,崔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55号申请人:陈玉芬,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张晓东,男,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崔英,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申请人陈玉芬诉被申请人张晓东、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晓东、崔英名下价值7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玉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晓东、崔英名下价值70万元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洪黎明、陈玉芬、洪剑波名下位于巢湖市向阳南路徽商国际花城15幢1501室房产(房权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C051672、C0××73、C0××7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