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柳州市新方创线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柳州市新方创线缆有限公司,方海生,韦如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农贸北大衔*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新方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福路7号。法定代表人方海生。被执行人方海生,男,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韦如慧,女,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方海生、柳州市新方创线缆有限公司、韦如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海生、柳州市新方创线缆有限公司、韦如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3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32775.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海生、柳州市新方创线缆有限公司、韦如慧债务较多、无银行存款。抵押于本案的房屋位于柳州市××大道××号丰华商厦XX至XX号商铺,已被多家法院首封,现协调未果,暂不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