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督64 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佛增诉被申请人徐荣光支付令一案督促民事令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佛增,徐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2923民督64号申请人:孔佛增,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3日,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申请人:徐荣光,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申请人孔佛增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孔佛增称,2008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地上送砂石料,工程结束被申请人支付了一部分砂石料费用,尚有9800元没有支付。申请人每年都去被申请人家索要,2016年1月30日申请人再次去被申请人家索要,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书写了欠条一张,并承诺2016年9月份归还,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索要,被申请人拒接电话拖延不还钱。基于上��事实,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9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荣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孔佛增欠款98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徐荣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剑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翠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