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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财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建英、郑加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建英,郑加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财保269号申请人:董建英,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晓春,系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加弟,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人董建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加弟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门村文康路6号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059259号】的拆迁补偿款(以78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加弟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门村文康路6号房产【权证号:浙(2017)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059259号】的拆迁补偿款(以78万元为限),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定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伊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