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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敏与陈治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敏,陈治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143号原告:程敏,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陈治宇,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程敏为与被告陈治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敏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葛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