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敏与陈治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敏,陈治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143号原告:程敏,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陈治宇,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程敏为与被告陈治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敏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葛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