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启贵与温双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启贵,温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胡启贵,男,1966年4月9日生,现住介休市义棠镇旺村。被执行人温双贵,男,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介休市绵山镇西河底村,住本村。申请人胡启贵申请执行温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双贵部分履行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兆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