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4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至本市奉贤区奉城镇陆家桥村花厅724号杨某某家,欲向杨某某、卫某某夫妇讨要他们的儿子杨士杰的欠款。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未经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杨某某家中,并与杨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并扭打推搡,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采用拳头击打、推搡等方式殴打被害人杨某某、卫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卫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待民警到场处警后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卫某某的陈述,证人褚某某、何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因民事纠纷产生后,未能采取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余 红人民陪审员 钱建军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