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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春英与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英,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3号原告:田春英,女,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乡高岭村北。法定代表人:王涛。原告田春英与被告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春英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春英负担。审 判 长  冯爱萍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