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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财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李某,刘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财保334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苗某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某、刘某分别以其名下位于建设路x宿舍楼x区x-x-xx室、廊坊市常甫路x号xxx-x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刘某、张某、苗某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某名下位于建设路x宿舍楼x区x-x-x室房产一处;三、查封担保人刘某名下位于廊坊市常甫路x号x-x-x室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某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一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