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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唐送生、唐盛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送生,唐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唐送生,男,汉族,1972年6月1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唐盛生,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送生与被执行人唐盛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该和解协议须划拨被执行人唐盛生存款1331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盛生存款13317.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龙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