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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与被告赵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赵福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591号原告:张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5日,住本区。被告:赵福生,男,满族,生于1968年5月26日,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与被告赵福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