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王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710号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对原告王志与被告金培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226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6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误算。现将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志“32484元(33059+1425-2000)”;补正为“34484元(33059+1425)”。审 判 员 张 汉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若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