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桂珍与付明、付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付明,付荣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85号原告王桂珍,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云,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明,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兵,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荣,男,汉族,1959年11月6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珍与被告付明、付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保全费43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411元,由原告王桂珍负担。审 判 长 凌鸿波人民陪审员 凌木兰人民陪审员 凌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艾立奎书 记 员 凌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