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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李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李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042号原告:李新华,女,汉族,1972年10月18日生,个体经营者,现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李泓霞,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华与被告李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8日原告李新华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华撤回对被告李泓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李新华负担。审判员 石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惠娟 搜索“”